概言之,监察委是监督权力与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既是党的领导的新形式,又是管党治党的新选择。
通过立法,特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我国一些重要的宪法性制度得以构建和完善起来。[14]这一变更过程明确反映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听取民意之后有意对基本法律修改权加强监督、维护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的意图。
具体言之,宪法性文件是以高度抽象、凝练的方式确立了刑法受到规制的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谱系。[54]刑法涉及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基本权利,在刑法修正案时应考虑刑法合宪性问题,为刑法修正权限提供一个审视的视角,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根本保证与基本标尺。这并不意味着要取代刑法学科独立思考。从宪制变迁来看,有利于合理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权限的依附性、从属性、非独立性本质,进而厘清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权力配置层面的常规—例外宪制角色模型。四、刑法修正权限的修正:迈向合宪性轨道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实上以一种润物细无声式的侵蚀式法律修正模式对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等基本法律修改权造成了实质性侵越,为了维护全国人大最高权力机构与最高立法机关的宪法地位,必须从刑法立法合宪性视角这一宪制立场进一步规范基本法律修改权,确保刑法修正运行在合宪性轨道之上,从立法源头上形塑刑法不仅是犯人的大宪章,更是公民自由的大宪章。
人大的议事规则不健全比如缺乏普遍化的立法大会辩论、逐条表决和关键条款单独表决等制度,使得立法审议成为过场。特别是该法第8条(4)(5)(9)项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只能制定法律。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必须对违纪违法的干部作出处理,对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作了汇报。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按照上述指导思想,监察法立法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改精神作了进一步修改。(六)严格规范监察程序 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草案在监察程序一章中,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为了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一、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在认真总结三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目前,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经全部组建成立。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
(二)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四是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草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三是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
二是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草案第四条)。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即监察委员会,就是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工作专班进一步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吸收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监察法草案。草案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草案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草案第五十三条)。
(二)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关于监察工作的原则。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1月29日至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关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实现了宪法的与时俱进。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实践中迈出了坚实步伐,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
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草案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草案第二条)。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同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
(三)制定监察法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雷霆万钧之势,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七)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一是接受人大监督。
制定监察法,就是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进入专题: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法 。